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

banner
当前位置:
通知 | 今日正式启动前海第六批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19-09-28
阅读:1706

第六批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今日正式启动


1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前海管理局现开展第六期总部企业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受理并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申报时间

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申报系统网址

http://qhsk.sz.gov.cn/zbzjsb/Home/Index

(推荐使用IE10+打开)

申报材料(*号为必备材料)

提示:

1.总部认定与集聚扶持同时申请,在同一张表格中。

2.港资企业总部根据认定类型提供相同的材料以及必要材料。

3.申请书只需在线填写。附件上传页面中可下载承诺函模板,打印出来后法人签字(可签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上传附件时,无对应材料类型标示的,请上传至“其他”。

4.营业执照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其他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材料一个章,2页以上的材料加盖骑缝章)后扫描或拍照清晰上传。所有材料需彩色扫描或拍照成JPG\PNG\GIF文件,同一类型的文件应当形成一个文件包形式上传,不得分拆。

5.母子公司合并申报的,子公司的材料加盖母公司的公章后对应材料类型上传。


(一)材料清单

* 1.前海总部企业认定集聚申请书(在线填)

* 2.承诺函

* 3.营业执照

* 4.与一、二级前海子公司合并申报的,另提供股东信息证明,以及根据申报类型同时提交合并子公司的同类型材料,承诺函由申报主体出具。

* 5.申请人根据申请总部类型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综合型企业总部/港资综合型总部

(1)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文件

(2)总部企业认定奖励资金到账凭证(如有)

(3)如与市政府另有签订协议的,同时提供协议

(4)申请港资综合型总部的,需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金融企业总部

(1)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批准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2)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书或深圳市金融总部认定文件或获金融总部认定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3)深圳市金融部门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 同时申请搬迁费用扶持的,提供金融部门搬迁费用资金到账凭证

(4)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现代物流总部/港资现代物流总部

(1)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2)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3)能够反映上一年度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的行业分类专项审计报告


其他功能型总部/港资其他功能型总部

(1)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如纳税1亿以上,仅提供*号材料以及此项)

(2)以下材料提交其一:

-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一)营业收入申请的)

- 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一)实缴注册资本申请的)

- 上两个年度前海纳税证明或上三个年度前海纳税证明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二)申请的)

- 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三)申请的)

- 股东信息证明、母公司获金融总部认定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母公司获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四)“金融业总部持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申请的)

- 股东信息证明、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信息或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信息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内地上市公司的一级子公司”申请的)

- 基金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管理产品相关协议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五)申请的)


专业机构总部/港资专业机构总部

(1)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2)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执业许可证或其他专业资质证书


独角兽总部

(1)融资协议

(2)资金入账凭证

(3)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港资企业总部

港资企业总部申请人除了根据总部类型提交的相应材料外,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

(2)股东信息证明


跨国企业区域总部

(1)外国投资者备案证明(备案信息或备案回执)

(2)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3)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1)投资备案证明

(2)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实缴注册资本相关证明


参照相应总部待遇

(1)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或上两年度前海纳税证明

审核时限

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受理完成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

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企业在申报、执行总部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受理单位: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咨询电话:王小姐36668829、张小姐36667340


★您可点开原文链接,查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前海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