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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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人事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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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 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同业公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公会内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 对于制度适用的管理对象,公会有权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地进行人事管理。若员工认为公会的人事管理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员工有权提出异议,公会与员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合法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二章 招收入职
第四条 公会招收录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公会要求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它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它任何以盈利为目的之活动。 
第五条 同业公会员工的录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招聘、面试,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核通过后录用。
(一)员工录用条件: 
(1)员工按照公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离职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员工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3) 员工符合录用岗位职位描述的工作能力要求; 
(4)员工遵守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5)员工诚实、勤奋、敬业,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二)员工录用程序: 
(1)拟入职员工必须在公会通知的期限内提交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并说明档案存放情况; 
(2)员工应如实填写《新进人员登记表》,并保证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员工所填写的居住地址及通讯方式必须正确,若员工居住地址或通讯方式发生变更,员工应及时通知公会; 
(3)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及时签订的, 相应法律责任由员工承担; 
(4)同业公会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阅读并并签署《规章制度知悉确认函》; 
(5)员工应及时向公会提交社会保险转移单等相关资 料。因员工未提交社会保险转移单而导致社会保险无法缴纳或延迟缴纳,后果由员工承担; 
(6) 员工应将个人档案按公会指定时间调入或提供档案存放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试用期管理: 
试用期为一到三个月,试用期间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会的规章制度,按照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试用期评价和是否转正录用 建议,并报秘书长审定。 
试用期内员工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同业公会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工作履历及离职证明,或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填写内容不真实;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3)不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4)工作态度消极、缺乏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不足; 
(5)有任何违反公会规章制度的行为; 
(6)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四) 试用期考核: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同业公会将根据录用条件及员工相应的表现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评估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试用期评价和是否转正录用建议,由秘书长审定后,同业公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会正式员工均应与同业公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由同业公会和员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同业公会的有关规章制度订立。试用期1个月以内的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试用期3个月的合同签订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五)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劳动争议的处理;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前均应知悉公会人事管理制度、员工行为守则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聘任期限、考核制度、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事项、违约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 工作时间,考勤制度与劳动纪律 
(一)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小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考勤制度 
(1)员工应当遵循同业公会的考勤制度,员工的各类请假记入月考勤记录表; 
(2)员工出勤作为绩效考核项目之一; 
第十一条 加班 
如因工作需要,公会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员工需填写《加班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未经公会批准,员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双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 首先安排调休或补休,如确实无法安排的,按照《劳动法》中加班规定执行;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 150 计算加班补贴; 
(二)双休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 200 计算加班补贴; 
(三)法定节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 300 计算加班补贴; 
(四)出差员工因公出差,因工作状态及工作时间不确定,出差期间不计为加班时间。公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综合出差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公会秘书处制定。
第十二条 员工休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公会秘书处批准方可休假,未履行上述程序,按旷工处理,员工休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无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年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申请年假至少提前一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每年的年假应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休完。年假一般不得转入下一年度,经特殊批准除外。公会对员工的未休年假不给予补偿。员工有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年假:员工已提交辞职报告;公会已向其发出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 
(三)探亲假 员工探亲休假按国家规定,并根据同业公会工作安排执行; 
(四)产假 员工生育的,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包括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初产妇可另享受三十日天晚育假。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除国家法定产假 外,增加八十天的产假,男方可享受十五天的看护假; 
(五)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员工可享受三天法定婚假; 
(六)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 同业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天丧假,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七)病假 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病情确定。凡请二天(含二天)以上病假者,必须附病历卡及医院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每人每年累计请病假时间超过十二天者,将相应抵扣年休假或扣工资; 
(八)事假 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应请事假,因私离开工作岗位三十分钟以上和上班前突发事件影响的时间也必须办理事假手续,事假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二十四日(每 月不得超过两天)。申请事假须按照同业公会的日常办公流程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突发事件请假,须经负责人准假后补写书面申请。事假期间无工资; 
(九)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岗位或因工作需要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须相应部门确定)医疗期间可请工伤假。 医疗期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医疗终结的日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三条 劳动纪律 
员工应遵守同业公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同业公会可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关系等。 
(一)员工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严格遵守同业公会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服从同业公会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员工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同业公会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同业公会利益冲突的事务。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同业公会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 
(4)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单据、未按规定提供票据报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相关信息等; 
(5)不得有打架、斗殴、暴力、寻衅滋事、盗窃、欺诈、弄虚作假、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性骚扰、酗酒、吸毒、赌博、故意损害或侵占同业公会财物及其他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行为; 
(6)员工结束在同业公会的工作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交清公会的各类文件及财物。员工不得损害同业公会名誉和利益; 
(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同业公会对员工违反本规定所列劳动纪律和犯有其它未列举错误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员工在同业公会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或存在以下情形的,公会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 
(2)违反劳动纪律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相同错误的; 
(3)违反公会规章制度而被公会退回的; 
(4)违反与公会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公会遭受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给公会和公会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6)有打架、斗殴、暴力、寻衅滋事、盗窃、欺诈、弄虚作假、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性骚扰、酗酒、 吸毒、赌博、故意损害或侵占公会和公会财物及其他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7)拒绝公会的正常工作安排的; 
(8)扰乱公会正常工作秩序的; 
(9)员工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10)员工在与公会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累计旷工 10 天(含10天)以上的; 
(11)员工因迟到、早退、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后又犯上述错误的; 
(12)员工从事下列行为的, 构成对公会和公会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①员工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公会安排的工作;②员工从事与公会或公会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③员工自行 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会和公会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 
(13)员工结束在公会的工作时, 拒绝交接工作; 或者未按公会要求办结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交清公会的各类文 件及财物等; 
(14)员工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三)处罚程序 
同业公会对于违纪处罚决定,采取书面通知形式送达受处分人。员工违法情节严重的,应移送政府司法部门处理。 
(四)损害赔偿: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工资指同业公会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约定的劳动报酬。除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有特殊约定之外,同业公会为员工确定的工资数额均为税前数额,同业公会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和其它商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发放时间 同业公会当月工资在次月十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21.75 天*员工该月实际工作天数; 
(三)工资构成 
工资包括固定收入与浮动收入两部份: 
(1)固定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司龄工资、补贴等,按月发放; 
(2)浮动收入:为绩效奖金,根据当月员工工作考核结果,由秘书长决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绩效按月考核,按月、  季度、年度发放。秘书长根据同业公会当年运营情况报会长办公会对季度或年度绩效、奖金进行决策。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对浮动收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工资调整。 
同业公会可根据经营状况、员工实际工作表现及劳动力市场相应职位的相关数据等综合情况,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包括上调或下调)。 
(1)工资上调:工资是否上调及上调数额由公会根据上述综合因素决定。 
(2)工资下调:对于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工作表现较差的员工,同业公会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级别和工作内容, 使其劳动报酬与劳动能力、劳动成果相适应。员工岗位及级别发生变化,工资随之调整。该种情形下的工资调整,不应视为无故克扣员工工资。“不胜任工作及表现较差”包括但不限于考核结果不合格、业务不熟练、不能完成业绩指标、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完成质量差、不能正确理解工作指令, 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形。 
(五)年终绩效奖 
(1)同业公会秘书处发放年终绩效奖,除公会另行制定发放方案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同业公会工作满六个月的员工,年底将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享受绩效奖金,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当年绩效奖将根据其服务的月数(满工作月)按比例折算发放。离职的员工是否能够享受当年的绩效奖以及折算方法,由同业公会秘书长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将随最后一个月工资一同发放; 
(2)年终绩效奖将由同业公会秘书处根据法律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同业公会与员工按照《劳动法》规定,共同缴纳国家规定的所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目前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少于上述5项的,依当地政策缴纳。其它商业补充保险由公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给员工购买。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是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了解员工情况、检验员工业绩、评判员工优劣、发现优秀人才、促进员工更好的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考核的结果将作为与员 工晋升、奖惩、培训和合理配置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办法由秘书处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定期和日常考核两种形式。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为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月度考核为月度结束后 7 天内进行。不定期考核将根据公会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八条 秘书长绩效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人员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绩效由秘书长考核。
第二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共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人事考核的基本内容是在岗人员的德、能、勤、绩。 
德——主要考核员工政治思想品行,即是否贯彻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是否遵守国家法纪法规;是否执行 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是否诚实,是否忠于 公会的事业;能否团结同仁。 
能——主要考核员工的业务素质,包括独立开展业务的开拓能力、处理复杂业务的决策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的管理能力。 
勤——主要考核员工的出勤情况,工作的勤奋程度,个 人敬业精神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绩——绩是人事考核的核心,主要考核员工的工作业绩。 即能否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效率和质量,工作成绩是否 突出及所产生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各级考评人应对被考核人就考核结果进行沟通,存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奖惩、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同业公会秘书处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内容及目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标准要区别各类工作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做到标准明确、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同业公会实行严格的不称职人员淘汰制,每年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成绩不称职的人员实施降薪、降级、调岗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员工的工作能力应当达到公会相应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的能力要求。不胜任工作是指员工达不到上述能力要求,或按公会制定的考核办法被确认为达不到岗位要求。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公会有权调整该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和能力要求将随工作岗位变化而调整。经上述调岗后,员工仍不胜任工作的,同业公会有权在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同业公会要求员工自觉加强理论
和业务学习。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鼓励员工为提高业务水平而进行广泛交流,要求员工结合公会的发展目标制订个人职业生涯的规划并为之努力。 
(一)培训方式:同业公会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培训: 
(1)部门主管对个别员工进行的职业技能指导、培训; 
(2)公会各部门组织的内部业务专项知识培训; 
(3)外聘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课程; 
(4)脱产培训或在职学历教育; 
 (5) 在职外派实践; 
(6)公会规定的其他培训形式。
(二)培训费 
同业公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同业公会可以要求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协议向同业公会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辞职、辞退与离任
第二十五条 辞职是员工在聘期内因主、客观原因而主动申请离开同业公会的一种行为。 
第二十六条 辞退是指因法定的事由,经法定程序,同业公会主动解除与所聘人员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应提前30日通知被辞退人。 
第二十七条 辞退的条件应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中的有关条件相一致。各部门根据被辞退人员的情况写出辞退书面报告报综合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经秘书长批准后,通知被辞退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离职员工应当在离职前完成交接清单的填写,经同业公会秘书处各部门签字确认后,交还同业公会综合管理部门存档。员工向同业公会出具工作交接证明后,综合管理部开始办理相关人事手续。与同业公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辞职的员工应在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并且归还同业公会的所有财物和工作文件。 
第二十九条 员工拒绝按照同业公会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或完成上述交接任务的,同业公会有权暂缓支付经济补偿并暂停办理人事手续。员工与同业公会签订的保密协议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中的保密义务在员工离职后继续有效。 
(一)离职情形 
(1)员工辞职 
辞职是指员工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与公会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辞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会,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公会。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会和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相应权利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3)员工存在下列情形,公会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公会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会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4)因下列原因同业公会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任何一种公会规定的培训形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会与员工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 
同业公会与员工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则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的不得终止的情形除外。 
(三)离职程序 
(1)员工应向同业公会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辞职人姓名、辞职理由等事项。 
(2)员工应按同业公会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员工应按同业公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人事、社保转出手续。 
上述离职情形,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1)员工按公会填写离职单后,应在公会通知或与公会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 
(2)员工应按照同业公会要求交接公会的文件、资料、数据,返还公会的设备、财产。 
(3)员工应按同业公会规定时间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不及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致使公会产生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4)员工按上述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同业公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会长离任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同时存档备查。
 

第八章 退休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业公会实行员工退休制度。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退休条件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 关规定,员工退休后,不得在同业公会继续担当任何行政职务。 
第三十二条 同业公会所有员工均须加入地方社会养老统筹,退休办法和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部门的有关统筹规定执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同业公会实行员工聘用制度,在聘用期间,所聘员工的人事档案由员工按照同业公会要求调入或者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有关管理费用由员工本人支付。 
第三十四条 人事档案的调转、传递、借阅、销毁等,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同业公会员工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婚姻状况、学历、职称、住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同业公会综合管理部为每个员工建立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每年考核的情况,有关奖惩等资料,作为员工晋升、加薪、岗位调整、培训的依据。 
 
 
第十章 附则
1、同业公会可以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2、同业公会各部门可依照本制度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3、如本制度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