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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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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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本会的合法利益,正确行使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内部办事机构使用的其他专用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印章的使用权限
1. 使用本会公印章,应走内部审批程序取得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2. 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
3. 本会财务章和法人章要分别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1. 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以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2. 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3. 会员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各类培训证书单等;
4. 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收据等;
5. 各类合同和协议。
四、印章的管理
1.本会印章由会长或秘书长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本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审批通过后的用印申请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进行登记,留存复印件。
2. 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与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业务管理单位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六、本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七、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